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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哨点监测、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以及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的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市级通过公共卫生公益热线12320,各县市区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热线电话,建立起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正确把握与论导向。
  4.2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一级、二级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名义或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当地驻军通报;三级、四级、预警由市、县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3 应对措施
  4.3.1 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
  (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预警应对措施
  4.3.2 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除采取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卫生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3)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卫生应急和医疗救援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责任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市、区)政府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任务。获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纷,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值守应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报告卫生应急信息。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辐射管理与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的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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