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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传染病救治机构:市西苑医院作为市级和城区传染病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东风公司总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各县市区综合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传染病救治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理工作。
  2.5 专家咨询机构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卫生应急专业人才数据库,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和兽医、经济、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级别确定和应急指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规划指导
  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卫生应急体系建设、重点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预防控制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救治机构,大规模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场所、中毒事件后的应急避难场所;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卫生应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得到及时、有序地救治、隔离或疏散;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3.2 危险源管理
  县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危险源和处于危险区域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 应急机构准备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传染病救治基地、核和辐射事件医学救治基地、中毒事故医学救治基地、区域医疗中心,完善医疗紧急救援网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启用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启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充分利用疾控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加强各部门、各学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
  (4)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建立感染性疾病门诊,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按规定转诊。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做好紧急救治床位预留的准备,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床位迅速到位。
  3.4 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可按照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类别分别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队伍。
  3.5 应急物资准备
  市卫生局建立区域性公共卫生类应急物资储备库,保证市级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快速调用。各县市区卫生局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储备计划,并做好卫生应急队员个人应急用品的准备,包括统一的卫生应急制服、应急工作箱、不同类型事件应携带的急救药品清单和现场处置用品清单。
  3.6 宣传培训
  市卫生应急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饮食、饮水卫生、消毒杀虫方法等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行政学院应当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卫生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公益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3.7 应急演练
  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的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程度、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3.8 分析会商
  卫生、教育、公安、民政、交通、环保、水利、农业、林业、质监、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开展分析会商,及早采取相应的联防防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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