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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

  第七十二条 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应当到会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可以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任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七十三条 撤职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或者部分联名提案人书面要求撤回,且坚持提出撤职案的人员少于法定人数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七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紧扣会议审议事项积极发言,做到议题集中,观点鲜明,语言简练。
  列席人员的发言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七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州人大代表和其他各级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受邀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列席人员的发言,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事项,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应逐项表决。
  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第七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方式;其他表决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第八十条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依法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并及时通过常委会公报和州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参加主任会议,并享有发言权。
  第八十二条 常委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工作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委会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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