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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

  第五十二条 州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见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交由州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回复结果;发现本行政区域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文件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核报州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六月底前,将其上一年度办理完毕的备案文件卷宗及年度办理文件目录移送州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 决议和决定

  第五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五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议案,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切实执行。执行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和议案的执行结果。
  第五十八条 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主任会议处理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日常事务。有关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与督促检查决议、决定执行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八章 质 询

  第五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受质询机关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并告知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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