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

  参加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送请分管副主任审核、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再交由常委会办公室按统一的文件格式印发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了执法检查的,则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有关机关和部门。同时报送州委有关领导、州委有关部门参阅。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督促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进展情况。有关机关应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于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州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及审查和批准决算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对州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下简称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施监督,依法审查和批准本级计划、预算执行中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州本级计划、预算在执行中因实施重大改革措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州本级决算草案前,州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委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州人民政府提出的计划、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决算草案,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初审,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州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州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