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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组成人员要求,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不交付表决,交由提案人进一步补充论证,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法规案,其审议程序按照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的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及执法检查的内容根据监督法第九条所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及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州人大代表通报并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涉及全局性的、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重大问题,由州长或副州长报告;涉及州人民政府某个方面的工作,州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秘书长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但报告稿须经州人民政府审定。
  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院长报告;州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检察长报告。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报告。
  在我州的中央和省属垂直部门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于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临时决定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州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有关机关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组织执法检查组,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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