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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公民按程序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但可以在会后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各组召集人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经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安排新闻单位对会议进行采访和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审议前,应当先由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可以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相关的专门委员会代为草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提案人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拟提请该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并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听取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议案的研究报告。
  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内容单一、情况清楚的议案,也可以直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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