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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修订)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1月10日州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9日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8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由主任会议向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并由常委会会议通过。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州人民政府州长或者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委托副职列席。
  (二)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及人大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
  (三)向会议报告工作和说明情况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在我州的中央、省属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部分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还可以视情况邀请其他各级人大的部分代表或者专门工作者列席会议。
  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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