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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进行全面整治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进行全面整治的通告
(穗府〔2012〕27号)


  为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我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存在的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其范围自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0米内)和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围。

  二、在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三、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

  在城市快速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跨(穿)越快速路桥梁、渡槽、杆线等设施的,由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四、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停放车辆以及实施其他生产、经营、居住生活等违法行为。

  五、对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堆放的养护维护设备、应急抢险物资以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可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甄别情况、分类处理。

  六、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控制区域内违法堆放物品、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车辆,必须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和搬移,逾期未自行拆除和搬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行政机关代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依法承担代履行的费用;违法行为造成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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