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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十三条 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定期将药品不良反应分析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五十四条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警示制度,将国内外医药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监测中发现的有可能对公众安全和健康产生危害的药物警戒信息等各类药品安全性信息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通报和反馈,减少和防止药品安全事件的重复发生。
  第五十五条 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十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六十条 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重点监测方案进行论证、核查相关数据、并进行评价,加强对企业重点监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
  第六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与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相结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及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医疗机构质量安全考核时,应对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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