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检查全省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省卫生厅联合组织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通报全省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六)组建河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专家咨询委员会;
(七)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条 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全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
(二)督促医疗机构设置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兼)职报告和监测人员;
(三)省卫生厅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中,督促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四)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考核内容,并监督实施。
(五)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对患者实施救治;
(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下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担河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管理;
(四)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群体药品不良事件的调查;
(五)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六)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河北省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省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八)负责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用药单位及时发布可能在全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警示性信息,减少或防止严重或群体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九)负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的检索、收集和分析,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药品不良反应重点监测及再评价的相关技术工作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的方法学研究及学术交流。
第九条 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