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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2修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政策优惠和福利待遇。

  尊重、关爱、扶助残疾人,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发展残疾人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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