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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由集体、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企业在设立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净资产,专门用于弥补离休、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不足。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第四十四条 企业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分立协议应当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经营范围、债权债务。对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事先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债权人,重新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分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五条 企业合并、分立及其他变更,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因企业违法而被责令关闭的;
  (五)优先股超过企业股份总额百分之四十九的;
  (六)职工股东人数少于五人的;
  (七)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股份合作企业因第四十六条第(一)、(二)、(四)项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资产清算。
  企业清算后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前款同一项中规定该清偿而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所欠额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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