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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不得退股。
  在职职工个人所持有的股份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转让和继承,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应当转为优先股。
  职工退休的,其股份可以转为优先股或者由企业购回。由于其他原因离开企业的,其股份的处理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优先股已全部转为普通股或者已由企业购回后,职工退休时持有的和非本企业职工受让或者继承的普通股,不再转为优先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普通股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或者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普通股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百分之十以上的普通股股东请求时;
  (二)董事会或者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
  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由企业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对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有表决权的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其成员人数由企业章程规定,但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名。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和优先股股东推派的代表,但普通股股东代表应占成员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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