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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2〕912号)


省卫生厅,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完善农村急救体系,全面提升农村急救服务水平,国家安排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8850万元支持我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发改投资〔2012〕1969号),现将河北省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和我省的共同努力,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建设,逐步改变农村急救机构业务用房短缺、急救车辆不足等状况,初步构建功能完善、反应迅速的农村急救网络,基本满足农村居民急救服务需求。
  二、为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加强业务用房建设,改善基本设备装备条件的同时,各地要按照省医改文件精神,加快农村急救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农村急救投入机制,保证急救服务的公益性,对无支付能力的农村患者实施免费救治。同时,加强农村急救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农村急救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县(市)急救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单独设置,也可依托县(市)医院设置。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你市、县上报方案核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四、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等,由省卫生厅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按采购合同统一支付有关款项。配置的车辆、设备只能用于项目单位的急救工作,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五、各级政府要统筹财力,优先安排并打足配套资金,建设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六、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本次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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