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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2012)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可以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以下限额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一)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万元,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百元;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对其责任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五千元。”
  删除该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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