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初审。县(区、市)级旅游局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抓紧完成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组织考评审核小组开展现场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现场评审。现场评审主要对企业《级别评定意见书》和工作资料进行核实;对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重点岗位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掌握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知识等情况进行询问或问卷。
考评审核小组应对现场评审的日程做出安排,并提前通知企业。
现场检查可以重点抽查,重点岗位人员询问或问卷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
考评审核工作人员应对照《旅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汇总表》据实评分,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考评审核小组应根据评审情况,如实填写《级别评定意见书》表三的有关内容,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列出明细和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由考评审核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3、审核定级。经现场评审,评审结果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市、县(区、市)旅游局应进行审核,并确定等级。
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等级但达到下一等级标准的,经企业同意,市、县(区、市)旅游局可以按照评审结果确定等级。
评审结果未达到标准化等级的,市、县(区、市)旅游局应将扣分情况和整改意见通知企业。企业经整改合格后,可以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三) 本着“先衔接、后提升” 和“基础达标、三级为主”的原则,通过主体责任级别与标准化级别的衔接(A、B级企业直接认定为标准化二级、三级企业),推动企事业单位持续改进、创建升级,实现升级达标。已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企业,按以下方式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1、适用条件: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中被确认为A级或B级;级别确认后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认定程序:采取企业申请、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由市、县(区、市)旅游局直接审核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确认为A级或B级的企业相应审核认定为二级或三级标准化等级,不再重新组织考评。
3、没有参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级别评定的企业,按照评定要求,采取初审、现场评审、审核定级的方式进行认定。
(四) 直接认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认真做好持续改进、创建升级工作。
(五)市、县(区、市)旅游局安办应及时汇总本级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撤销情况,并在同级旅游信息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格式参见附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本级安全生产信息网或安监局网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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