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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2:
  关于促进本区农民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指导意见

  2007年以来,闵行区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实现了区级统筹,为满足农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妥善解决区级统筹后与各镇(莘庄工业区)原有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平稳衔接,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区逐步建立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各镇(莘庄工业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择集体投保参加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逐步增强参合农民抵御患大病、重病等医疗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鼓励企业、村集体继续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区域内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实施方式
  (一)参保农民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抵充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二)合作医疗历年结余统筹基金,可用于开展如“大病综合减负”等形式的医疗救助工作。历年结余基金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三)各镇(莘庄工业区)应积极选择适合当地农民医疗保障需求的补充商业险种。
  三、工作要求
  发展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完善我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积极稳妥的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完善我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附件3:
  闵行区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补充保险方案

  为深化闵行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妥善处理各镇(莘庄工业区)原合作医疗保险与区合作医疗保险的差异并与此衔接,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55号)文件精神,在区合作医疗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商业保险方案,各镇(莘庄工业区)应积极选择适合当地农民医疗保障需求的补充商业险种。

险种

参保对象

保险费(元)

补偿比例

门诊

住院

重大疾病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二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封 顶(元)

各级

医院

封 顶(元)

各级

医院

封 顶

(元)

A1款

参合农民

90

+5%

+10%

+5%

+5%

5000

+5%

50000

50%

100000

A2款

参合农民

120

+10%

+15%

+5%

+10%

5000

+5%

50000

50%

100000

B款

参合农民

220

+15%

+25%

+25%

+20%

5000

+5-10%

50000

90%

100000

C款

无任何医疗保障对象

800

85%

80%

65%

55%

5000

65-95%

50000

5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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