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加强合作医疗的市场化运作,完善DRGs和临床路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不断完善合作医疗监管机制,严格预算管理,以支定筹,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有效、安全运行。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闵行区初步建成政策统一、区域补偿均衡、筹资稳定增长、管理规范便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稳定筹资机制,统一补偿标准,健全管理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资金监管,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合作医疗筹资机制
1、完善个人分担机制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根据沪府办〔2008〕55号文规定,按照上年度闵行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比例缴纳。对70岁以上农民、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残无业农民、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予以免缴。
2、强化政府补助力度
(1)个人免缴基金70岁以上农民、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残无业农民、大病重病导致生活困难农民免缴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35%:65%比例分担。
(2)基本医疗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统筹金以上年度闵行区农村人口数及当年度外来婚嫁参合人数为基数,按上年度闵行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比例筹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3)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
合作医疗住院统筹基金以上年度闵行区农村人口数及当年度外来婚嫁参合人数为基数,按人均30元标准筹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4)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基金
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基金以上年度闵行区农村人口数为基数,按人均30元标准筹集,由区财政承担。
(5)65周岁以上农民大病风险基金65周岁以上农民大病风险基金以本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65周岁以上农民为基数,按人均100元标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35%:65%比例分担,纳入合作医疗大病减贫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统一管理。
(6)征地转居镇保人员参加合作医疗门(急)诊资金征地转居镇保人员参加合作医疗门(急)诊资金以上年度末社会保障部门统计的征地转居人员为基数,按人均220元标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3、继续加强集体经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沪府〔1997〕13号)文件精神,企业和村集体继续做好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