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卫生局、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本区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本区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完善合作医疗运行机制,提高合作医疗运行效率和农民保障水平,根据
卫生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本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55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作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突破,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着力制度完善和管理创新,逐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将合作医疗作为政府卫生资金有效投放的制度平台,强化政府职责,充分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引入社会保险机制,优化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和管理能力,协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
(二)全面覆盖,公平享有凡本区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合理确定个人分担比例,增强农民互助共济,确保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平性和普及性。
(三)统筹发展,均衡受益加大统筹力度,实现全区合作医疗统一政策、统一筹资、统一补偿、统一结付,缩小城乡、区域、人群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推动合作医疗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