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统计局制订的《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绍政发〔2010〕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重要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承担政府统计任务的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二、考评内容
1.
统计法治建设;
2.统计机构队伍建设;
3.统计业务建设;
4.统计规范化建设;
5.统计数据质量;
6.统计服务工作。
三、考评标准
考评采用计分制,分为六项二十七小类,总分为100分。
(一)
统计法治建设(5分)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统计普法等一系列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