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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主要采用会议评审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结果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立项通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方与服务供应方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项目分级管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目过程监管。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记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帐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以及发生其他重要事项时,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绩效评估
  项目绩效评估依据项目评审专业标准,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部评估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合同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外部评估由评审委员会引入中介机构或社会各界人士对购买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定向委托项目的绩效评估,由购买服务方组织实施。
  (六)奖罚措施
  对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的,评审委员会、购买服务方可在次年立项评审时,适当放宽条件,给予优先立项。对服务供应方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和计划、无故不接受项目中期检查、未能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况的,购买服务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予以中止或撤项该项目,同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被中止和撤项的项目,均不再拨付经费。被撤项的项目,还需追回已拨付经费,服务供应方次年不得申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七)经费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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