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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四、操作规程
  (一)项目提出
  1、项目分为两类,即定向委托项目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列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项目预算,采取单独立项、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
  2、每年6月底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分别将下一年度定向委托项目和规划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3、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对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与公示。定向委托的项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并进行公示。
  (二)项目申报
  1、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于每年《目录》公示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定向委托项目与当年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2、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社会信誉良好。
  3、项目申报可通过区门户网站下载《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目录》和《项目申报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后,报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4、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及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提供项目评审标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5、以往承担定向委托项目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三)项目评审
  1、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招管办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定向委托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纳入区招投标平台规范操作。
  3、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评审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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