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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拟订的《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效益,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培育扶持我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81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活动的开展,为社会组织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内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指政府将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支付服务费用的做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准则,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合理整合社会资源,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实施原则
  (一)以民为本,供需平衡。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规程等方面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社会公共需求平衡为目标,努力提升政府对社会公共需求的回应性。
  (二)明晰权责,协调推进。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协调推进。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服务效果等内容。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管机制,保证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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