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征收的程序
(七)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及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征收房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红线图)及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3. 国土部门出具的对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属于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
4. 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5. 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
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八)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签约期限,补助奖励政策,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房源的数量、地点,期房安置时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
(十)各县(市、区)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要根据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相关规划及计划、征收范围确定是否适当、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等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市房屋征收部门加强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的有关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等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