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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绍政发〔2012〕15号)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体制

  (一)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具体工作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承办。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信访、公安、审计、城管执法、工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促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法定职责。

  (四)各县(市、区)政府确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建立由信访、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法制、城管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各地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的培训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培训工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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