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共建活动采用政府和业主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三方面分别考核形式,并且只有三方面考核同时通过方为合格。
(一)政府考核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层面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一体化工作纳入社区管理范畴,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的形式,组织对小区“四位一体”(即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共同参与小区综合管理)管理模式运行情况进行联合考核。
(二)业主考核
由居委会牵头,业委会成员、小区知名人士、党员代表、楼组长代表、业主代表等组成考核小组,在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社区办、房管办和居民区党组织指导下,按照百分考核标准对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考核。
(三)社会中介机构考核
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物业管理满意度等方面内容实行第三方评估,评估方法另行确定。
七、奖励资金
(一)奖励标准
物业公司日常服务所需经费主要由小区全体业主通过缴纳物业管理费方式来承担,在业主95%以上缴纳物业费的基础上,物业公司服务达到分等级服务最低标准以上的,按照非商品房和安置外区动迁房的实际面积,由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奖励形式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公房和农民动迁房按不超过0.3元/平方米/月标准奖励。
2、外区动迁房按不超过0.15元/平方米/月标准奖励。
3、公房的无人管理小区补贴最高标准是1元/平方米/月,具体视物业管理企业增加成本支出的情况核定。
4、部分普通商品房按提升1至2个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奖励。
上述标准今后可以视物业公司固定成本支出和收费标准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调整方案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通过的按标准发放半年奖励资金,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物业管理共建活动资格。考核得分和奖励资金相挂钩,最终得分是政府考核和业主考核的平均分。得分为70-100分之间的,每少5分扣0.01元/平方米/月,得分在70分以下的取消物业管理共建资格。
(二)资金来源
一是公房小区(含公房的无人管理小区)、部分普通商品房小区全部资金由区财政承担;二是外区动迁房小区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部分通过区财政年度结算扣取后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实施;三是农民动迁房小区全部由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