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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69号)精神,结合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转变卫生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序发展的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平等准入,完善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统一的准入制度,消除政策障碍,营造非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发展的新环境。

  规模发展,优势互补。重点发展大中型非公立医疗机构,发挥规模效益,树立民营医院品牌,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影响。

  正确引导,依法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实施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同质化”管理,规范职业行为,依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初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强化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比例争取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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