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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推进单位租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五)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可以临时改建为单位租赁房。规模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充分挖掘本企业用地潜力,合理增建与本企业用工适配的单位租赁房。
  (六)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加层改造、“拆落地”改造中的增量房屋,重大工程动迁置换的保留房屋,可用于解决来沪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七)用地紧张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可通过回租农民动迁房、农村宅基地房(以下统称“农民私房”),建立集中租赁平台,集中定向向本区企事业单位出租,用于解决本区域来沪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四、工作措施
  (一)土地规划管理
  1、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且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安排解决占补平衡指标和经营性用地指标。
  2、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提高容积率多建物业落实单位租赁房。
  3、企业范围内的行政办公以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未超过总用地面积7%的,可在本企业用地上安排建设单位租赁房;已达到用地面积情况特殊的,经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认可、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后,可适当提高生活配套用地比例安排建设单位租赁房。
  4、企业增建的职工宿舍,用于本企业来沪务工人员居住的,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外出租经营的,增加建筑面积的50%左右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安成本投入,所得经营收益用于农民增收。涉及产权等问题的具体操作,由区规划土地局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视可行性情况另行研究。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村所得物业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5、位于优势地段的新建单位租赁房项目,可以结合周边商业配套情况,适度规划建设公建配套服务用房,为入住人员提供生活便利和服务。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建设成本回收和经营管理补贴。
  (二)政策扶持
  1、对通过新建、改建方式建设并实施封闭管理的单位租赁房,设立专项补贴资金,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建设和管理。专项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开办费补贴。交付使用后,给予资金补贴5-10万元/个,用于开办费用支出;二是日常管理补贴。对本区成建制企业承租人数占总租赁人数的比例每月达90%以上,且经验收合格的,按企业承租人数给予资金补贴,用于补贴居住点设备维修、设备购置、教育培训等。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具体补贴项目、标准、申领程序等事项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人口办、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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