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推进单位租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拟订的《关于本区推进单位租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本区推进单位租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
单位租赁房是指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提供给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务工的来沪人员短期租住的职工宿舍。我区自2007年启动单位租赁房(原称“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点”)建设,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共落实单位租赁房近50万平方米,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到位,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和职责分工,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试行意见》(沪府办发[2009]30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点建设的工作意见》(闵府办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闵行区来沪人员集中居住点规划》为依据,以镇、村集体资金为主导,适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继续采取多种方式,加快落实单位租赁房200万平方米。在实施封闭管理的单位租赁房区域建立来沪务工人员服务平台,实行社区化管理,提供规范化服务,提高入住人员自我管理能力,促进本区人口、社会、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服务对象
本区内成建制企事业单位的来沪务工人员(含引进的来沪人才)是单位租赁房的主要服务对象。
三、建设途径
(一)漕河泾开发区、紫竹科学园区、莘庄工业区等工业园区,应统筹规划本园区单位租赁房用地,同步建设与园区产业用工规模相适应的单位租赁房,就地解决园区内来沪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二)新引进的大企业、大项目在规划阶段,应合理规划配建与本企业用工适配的单位租赁房。
(三)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挖掘土地潜力,建设单位租赁房。一是可以利用闲置的镇、村企业用地或废弃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是可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的契机,优先将历史违法用地调整为单位租赁房建设用地;三是可以将农村宅基地归并整理出的集体建设土地或征地留用地,合理安排为单位租赁房建设用地。
(四)已批未供土地,可以通过调整规划为公建用地,划拨给镇属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租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