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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凡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同时上网公布信息,接受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并按规定让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和人员确定后,必须在拆迁基地公示栏予以公示。
  (三)结果公开的方式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先行公开调查摸底的情况,包括困难照顾的情况,以表格形式公开,再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以电子文档形式录入电脑系统,打印后应交至被拆迁人。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四)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
  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村(居)委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代表参加。拆迁评议小组组成人员需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对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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