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必须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同时上网公布信息,接受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并按规定让被拆迁人选择。评估机构和人员确定后,必须在拆迁基地公示栏予以公示。
(三)结果公开的方式
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基地设立结果公开专栏,将先行公开调查摸底的情况,包括困难照顾的情况,以表格形式公开,再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结果公开专栏公开。有条件的拆迁基地,可建立结果公开查询系统,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在查询系统中公开。做到签约一户,公开一户,实时反映拆迁补偿安置动态。
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等信息进行网上公开,接受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和社会舆论监督。推广电子文本协议,杜绝“阴阳合同”,规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以电子文档形式录入电脑系统,打印后应交至被拆迁人。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直接利益相关人可以查询查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四)结果公开的释疑和纠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结果公开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予答复。对公开内容有错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果公开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公信评议制度
拆迁基地应当建立由所在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村(居)委会、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组成的拆迁评议小组,可吸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代表参加。拆迁评议小组组成人员需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拆迁评议小组对拆迁基地前期摸底调查、拆迁方案制定、结果公开执行、矛盾调处化解等情况进行评议监督,评议结果也应当公开。
(二)接受审计监督
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做到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相一致。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对公开结果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予以严肃处理。
(三)实行结果公开专项检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应当对建筑面积认定、居住困难认定、结果公开执行、补偿资金发放、安置房源使用等情况实行专项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四)完善信访接待制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监察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
上海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杜绝违法侵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利益的情形。对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信访答复复查、复核的案件,在拆迁基地结果公开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提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访终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