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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2、非本市高层次人才暂不能办理上海户籍者,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3、经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将全部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职工聘用合同,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等相关待遇。
  三、特设岗位
  1、特设岗位是针对本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设立。特设岗位的设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特设岗位人才的聘用,可突破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职务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四、配套政策
  (一)资金配套
  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资历和取得的医学成就等评价,参照“闵行区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配套实施意见”等相关人才引进政策,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相应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配套资金由区财政与用人单位按1:2-3的比例分担。
  (二)住房保障
  引进人才在本区租房居住的,原则上以选择区“人才公寓”租赁为主,特殊情况也可选择本区市场房源租赁。房屋租赁及租金补贴申请等相关事宜,可根据《闵行区人才公寓操作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区人才公寓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
  (三)配偶安置
  1、引进人才的配偶如需安置,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如遇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本单位难以安置的,由区卫生局协调解决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帮助协调解决。
  2、个别特殊人才配偶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
  (四)子女入学
  引进人才未成年子女的入学问题,可按本市义务教育相关条例和教育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协调解决。
  五、激励措施
  (一)实施医学科研学术启动资金资助
  根据引进人才开展课题项目研究的需要,区财政可给予一次性学术启动资金资助,主要用于开展科研学术活动,金额一般为10万-30万元,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给予相同额度的资金匹配。
  (二)纳入区领军和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和资助范围
  1、按照《闵行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和《关于闵行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的意见》,积极选拔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区拔尖人才和区领军人才的选拔。同时,选送优秀人才参加上海市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
  2、入选区拔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培养,可根据《闵行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闵行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专项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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