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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的通知

  1、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成长性良好且三年内有上市意愿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培育企业;
  2、财务指标基本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条件、具有较强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扶持企业;
  3、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监管部门辅导备案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改制上市企业。
  四、分类指导措施
  (一)对培育企业的支持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培育企业。培育企业名单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
  2、对培育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深化指导、专人服务,保证改制上市后备资源的充足与可持续发展。
  (二)对扶持企业的支持
  1、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经委(上市办)审核后可成为扶持企业。区经委(上市办)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企业申报、职能部门合规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及结果公示等五项程序,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业地位、财务状况、发展规划等,择优评选出区上市扶持企业。对经认定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20万元,用于其中介费用补贴、租金补贴、员工培训等。
  2、区经委(上市办)与扶持企业签订政企双向互动合同,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并及时了解企业主要的经济社会指标,掌握企业发展状况。扶持企业应按照合同开展改制上市各项工作。
  (三)对改制上市企业的支持
  1、符合条件的扶持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经委(上市办)审核后可成为改制上市企业。
  2、支持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因上市改制涉及到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涉及的区属实得财力,区财政全额用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补贴、奖励等。
  3、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4、对已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5、对改制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由区财政对拟上市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借壳上市、引进上市企业的奖励
  对实行买“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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