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诚信制度。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质量安全、分包管理、造价控制的管理,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中标后续监管制度,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对不诚实守信的预选承包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限制其承揽业务。
第八条 实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变更备案制度。财政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备案。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如累计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招投标工作部门备案。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量变更实行现场签证。由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当场共同签署确定。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加强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和增支审批的管理,并切实制定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建设资金不被挪用,建设单位有权对本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但招标文件必须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在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建设资金监管办法列入合同条款,并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如投标方对此有异议,可不参与投标。
第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合格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施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对每项建设工程和每个中标施工单位要落实协调管理责任人,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度、资金拨付及使用等监管,积极负责地对中标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对违反投标承诺、建设合同及建设施工规范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报区建设交通委、区招管办处理。区建设交通委、区招管办应加大处置力度,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企业预选承包商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和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而发包工程或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发包,对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