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实行招投标领导小组与招投标工作部门分设。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研究、决定、协调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部门原则上归口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规建办或其相应的建设部门,承担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配备工作人员,并接受区招管办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或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需办理报建手续的,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满足国土和规划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预算已经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总投资在30万元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公开招标;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织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都应按照《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招投标工作。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定标办法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特性分为以下三种:经技术评审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经资格审查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低价原则定标法。
第六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建设工程项目由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本区企业承接的,该项目的营业税由工程项目所在街镇与纳税人注册地所在街镇协商分成比例,并将经双方确认的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原则上按照工程项目所在街镇70%、纳税人注册地所在街镇30%的比例分成。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所在地街镇和纳税人注册地街镇双方确认的协议书,进行一年一次的分成清算与财力划转。街镇双方确认并提交协议书时,需同时附区招管办对该工程项目的确认意见和区税务分局对该工程项目营业税的确认意见。清算与财力划转的工作在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区财政局、区招管办和区税务分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