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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监察局、区招管办拟订的《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且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第二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建设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法律要求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都必须按照“先报建、后施工”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进入市、区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区招管办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全区统一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开发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招投标程序的要求,设立简易程序;对限额以下涉及民生、重要的应急抢险工程,设立特殊程序,具体程序另定。
  第三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工程造价在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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