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实行污染源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污染源日常监察
  1、区环保局。负责区级监管单位的日常监管。区级监管单位根据以下原则划分:排放一类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工业废水排放量大于40吨/日、工业废水直排河道大于10吨/日、燃煤工业锅炉大于2吨/小时、工艺废气排放量大于2000标立方米/小时、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吨/年以及环境危害大的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环保专业化运营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含搅拌工艺的堆场码头;等级医院的医疗废弃物。
  2、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上述区级监管单位以外的污染源、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日常监管;负责巡查降尘和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周边环境以及秸秆禁烧。
  (三)辐射日常监管
  1、区环保局。负责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探伤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受市环保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协助市环保部门开展其它类放射源监管以及处置相关辐射类应急事件。
  2、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协助区环保局开展放射源监督管理以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四)环保信访调处
  1、区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市政工程交通噪声、堆场码头(含搅拌工艺)的信访调处;负责市、区督办或转办件、群访集访等重大信访调处。
  2、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餐饮娱乐行业的信访调处,并牵头实施区域性餐饮娱乐服务行业集中整治工作;负责堆场码头(不含搅拌工艺)、茶水炉等信访调处;负责组织居民沟通和日常维稳工作。
  (五)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
  1、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协助区环保局处置突发事件。
  三、工作要求
  1、区环保局和各现场办理点应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根据闵行区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按照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的时限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区环保局和各现场审批点应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环评文件批复后需采取现场检查、电话了解等方式,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记录。原则上建设项目试运行3个月内应完成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