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举报事项
| 处置单位
| 到场核查
时限
| 奖励金额
(元)
|
食品
安全
| 违法生产
食品行为
(生产环节)
| 66. 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生产变质、失效、过期产品
| 区质量
技监局
| 3天
| |
67. 伪造厂名厂址、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
| 3天
|
68. 无证收购、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
| 区绿化
市容局
| 2天
|
违法销售
食品行为
(流通环节)
| 69. 违法销售、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生产添加剂;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各类食品或者通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 区工商
分局
| 3天
| 200-500
|
70. 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3天
|
71. 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 3天
|
72. 销售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杂掺假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 3天
|
73.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产品标识经营食品
| 3天
|
74. 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3天
|
75. 违法销售由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的食用油
| 1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