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城市公共安全隐患举报人实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类别

举报事项

处置单位

到场核查

时限

奖励金额

(元)

生产

安全

52.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区安全

监管局

5天

500

53.  存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3天

500

54.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天

300

55.  瞒报、谎报因工重伤、死亡事故,或者破坏、伪造事故现场

1天

重伤案件1000

56.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天

2000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2天

300

58.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审查批准和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

5天

2000

59.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建立管理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

5天

500

60.  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修理、改造、检验、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特种设备

区质量

技监局

3天

200-500

61.  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土锅炉)以及擅自将常压锅炉改成承压锅炉使用

1天

300-500

62.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隐患继续投入使用

1天

300-500

63.  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天

200-500

食品

安全

违法生产

食品行为

(生产环节)

64.  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地下工厂(或地下窝点、作坊)

3天

200-500

65.  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滥用使用食品添加剂

3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