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区财政补贴范围的环卫作业养护经费,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承担比例按照区财政承担35%、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承担65%执行的具体项目如下:
1、市政道路保洁(包括人工清扫、人工冲洗、机械清扫、机械冲洗)、废物箱保洁;
2、环卫公厕、倒粪站维护保洁;
3、环卫管理的垃圾收集站(包括垃圾房、小压站)维护保洁;
4、进入本区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的垃圾收运。
(二)为了理顺本区生活垃圾收运补贴政策,同时为了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处置目标,进入码头水运的生活垃圾收运费,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全额承担。
(三)餐厨垃圾收运仍然按照闵府办发[2008] 10号文执行。
(四)道路机扫、冲洗作业、垃圾收运单价中包含车辆折旧费,区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新增更新机扫、冲洗、垃圾清运环卫车辆及机具,可在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预留的环卫车辆折旧费中列支。区财政在扣除的折旧费内按车价的35%实施补贴。申请补贴经费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及有关发票凭证复印件。
(五)区绿化市容局每年根据区财政批准的预算,编制并下达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区级环卫作业任务量计划及经费分担明细,并作为区财政与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结算补贴经费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生活垃圾末端处置管理)
(一)实行指标控制管理。为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目标,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生活垃圾水运末端处置量实行总量控制的指标管理,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当年度的指标数,主要根据市绿化市容局下达给本区的指标数,按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前2年垃圾水运处置量平均数占全区的比例分摊,同时结合考虑人口增长因素后,确定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最终控制指标(按电子磅秤为准)。
(二)经费分担原则。生活垃圾水运末端处置费指标数内按照区财政承担35%、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65%的原则执行。指标数外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承担。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实施计划管理,处置费按照区财政承担35%,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承担65%的原则执行。
(三)处置价格。生活垃圾水运末端处置费(包括环境补偿费)按市绿化市容局每年公布的处置结算单价为准。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费由垃圾处理费、环境补偿费、管理费组成,垃圾处理费单价根据区绿化市容局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价为准,环境补偿费7元/吨,管理费3元/吨。
(四)奖励措施。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实际水运处置量低于上一年度指标数的,减量部分每吨奖励50元。奖励经费在区财政当年度处置费预算中列支。
第八条 (无主垃圾、粪便收运处置费)
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加强道路两侧无主垃圾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实行逐年递减的总量控制管理,逐步消除无主垃圾的产生。根据目前实际需要,区财政每年预安排无主垃圾清除经费,作为道路两侧无主垃圾清除补贴经费,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下达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控制数,控制数内清除费用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两级财政按35%、65%分担,控制数外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承担。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无主垃圾清除的责任主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无主垃圾的清除地点和数量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作为区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粪便收运处置实行指标管理,由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每年向有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下达指标数,其中粪便收运费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担,粪便处置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 (码头卸力服务费)
进入现有闵吴垃圾散装码头运行费、管理费、驳运费等卸力服务费用,指标数内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指标数外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