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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本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建立本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建立本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本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警调解机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建立本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为原则,规范事业单位用工管理,探索“各方联动、着重调解、稳妥处理”的争议预防化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本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部门作用,着力化解各类劳动人事争议矛盾隐患,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成立对象
  本区已建党(工)委的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组织机构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统一为: “  (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应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本部门组织人事负责人、工会负责人、信访干部等,也可包括下属单位相关方面代表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下设调解办公室,一般设在组织人事或工会组织内。
  下属单位较多、人员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调解组织建立、成员确定和情况上报等工作;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确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专人负责的基础上,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逐步建立调解组织。同时,职工人数较多的有条件的基层事业单位,也可独立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健全调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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