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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本区基层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负责居民区房地物业纠纷的排查、预防、受理和调解;
  2、定期向街镇房调委反映本居民区房地物业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情况;
  3、协助街镇房调委开展工作,接受镇街房调委的工作指导;
  4、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房地物业纠纷:
  1、居民家庭内部因行使房屋产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2、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中因改造方案、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3、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因装修、使用等发生的纠纷。
  4、业主与业委会之间在业主大会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纠纷。
  5、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发生的纠纷。
  6、因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中有关房屋租赁、不当使用物业等方面的约定发生的纠纷。
  7、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产权人之间因小区会所等处于公共部位的不动产权属及使用所发生的纠纷;
  8、业主与建设单位间因房屋维修责任所发生的纠纷;
  9、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服务所引发的物业费、盗窃赔偿等纠纷;
  10、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其他在物业使用、管理、服务方面的纠纷;
  11、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六、工作程序
  (一)受理。房地物业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受理信访事项涉及房地物业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纠纷发生地或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人民调解组织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定调解工作方案。
  (三)调解。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房地物业纠纷,原则上应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双方当事人要求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出具相关证明予以协助;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组织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四)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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