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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2〕10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作为燃料使用的气体燃料的经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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