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负责组织本部门绩效目标的编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按照要求编报本单位绩效目标,积极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绩效材料。
第三章 绩效问责的情形、方式
第八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
(三)预算执行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四)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的;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项目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条 按照《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及专项考评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