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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6月13日第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部门监管作用和部门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2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11〕2413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区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区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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