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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以及组织重点再评价。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秉持客观公正,体现公信力。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整改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整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上报财政部门,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结果公开机制。评价结果要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制定具体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对绩效管理工作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主管部门对下属预算单位提供的资料要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预算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干预和影响预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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