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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保证预定目标如期完成,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库执行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国库执行有关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级次,绩效评价分为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二)按照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分为财政评价和部门自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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