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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预算编制时,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
  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效果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满意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部门或单位要进行调整、修改。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同意按照相关要求重新申报。
  经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将相应调整其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顺义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顺财建字〔2005〕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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