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要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及决算报告;
(六)审计机关对预算单位和预算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组织、指导区级预算单位和镇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的形式性审核、事前评估;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具体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预算绩效结果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区政府对镇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