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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三批新材料产业专项的通知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十二)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三)相关附件

第三项:深圳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新材料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专项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材料、新型功能材料、结构功能一体化材料、超材料、纳米材料、超导材料、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新型工程塑料、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等领域。
  二、支持数量和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如下保障条件:
  1.新材料公共服务平台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2.熟悉所从事行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固定从事科研或专业服务人员10人以上,足够的后勤辅助人员、人才梯队;
  4.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5.具有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三)平台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服务内容对新材料产业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1.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等环节中的共性、专业性技术服务,开展试验验证、检测测试、开发设计等开放性研发支持服务,实现科技信息、科学数据、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
  2.提供技能培训,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3.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4.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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